首页 > 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职能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浙土资办〔2008〕161 号

发布日期:2008-9-2

执行日期:2008-9-2

生效日期:1900-1-1

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省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省编委(2007)127 号)精神,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职能如下:

  一、负责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

  二、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