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函〔2008〕43号

发布日期:2008-9-4

执行日期:2008-9-4

生效日期:1900-1-1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自2001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增加、鼓励减船转产的政策,一批海洋捕捞渔民实行了转产转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近段时间,我省沿海地区部分群众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从省外购置捕捞渔船,盲目扩大捕捞能力,导致海洋渔业过度捕捞和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加剧,并引发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安全事件增加,严重影响我省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办理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先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未经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外转入船网工具指标,不得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2008年10月1日前已从省外购入的海洋捕捞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购置的管理,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有限的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