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文 号:杭财基〔2008〕588号
发布日期:2008-6-1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上报的《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8)588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基(2008)588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旅游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旅游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是指对于列入旅游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
三、旅游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程序
(一)对非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1、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杭州市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旅委。市旅委在初审后,组织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综合平衡,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2、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按项目实施进度合理申请拨款。
3、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的, 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文件将资金拨付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管与拨付。
4、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杭州市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凭资金计划文件,按项目实施进度需要,向市旅委申请拨款。
5、市旅委根据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请款资料进行审核。请款资料包括:(1)市财政局与市旅委签发的资金计划文件;(2)《杭州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 (3)收款收据;(4)其他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市旅委在市财政局网上申拨系统中进行网上资金申请,同时将请款资料报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6、市财政部门根据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上报资料和网上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部门对确认无误的补助项目,由市旅游委员会自行实施的项目拨付至杭州市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其他单位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1、专项中基本建设类项目隶属城区的,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杭财基(2006)42号文件执行。
2、专项中基本建设类项目隶属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的,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旅游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的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使用旅游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市、区(县、市)两级旅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审计监督。
(三)对事前和事中申报补助的各类项目,实行跟踪反馈制度和项目验收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资金拨付之日起,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旅游、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当地旅游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市旅委、市财政局。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市旅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旅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杭州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相关资金补助文件、收款票据等作为记账依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市旅委和市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台账。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伪造、提供虚假资料、合同的;
2、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用款申请的;
3、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账户,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
4、旅游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旅
游专项资金的;
(二)旅游、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旅游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市财政部门应遵循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审批结果的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拨付手续。
七、旅游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工作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八、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