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文  号:皖经煤炭函〔2008〕387号

发布日期:2008-6-12

执行日期:2008-6-12

生效日期:1900-1-1

  关于做好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煤矿开展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原则上定于2008年7、8、9三个月内进行,9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

  二、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根据所属矿鉴定结果,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初审意见,连同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把请示审批文件报省经委。

  三、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连同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把请示审批文件报省经委。

  四、2008年度内不具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按原瓦斯鉴定等级结果进行管理。

  五、上报审批材料包括:请示审批文件2份、瓦斯等级鉴定汇报材料及文字表格部分8份、通风系统图1份,通风网络图1份。

  六、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鉴定报告的编写、鉴定报告文本格式严格按《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

  七、本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