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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文  号:浙交〔2008〕144号

发布日期:2008-6-18

执行日期:2008-6-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精神,结合我厅的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811380.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厅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交通建设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供工作参考、参阅的文件和抄送件等;

  (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材料,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不需贯彻执行和不需办理的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一般性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无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厅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规定在办理结束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厅档案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厅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厅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材料;

  (三)本厅召开重要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举办重大活动及上级领导来厅视察、调研等活动形成的主要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四)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每年的文件收发文本。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厅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厅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等;

  (五)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厅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六)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厅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七条 科技、会计及其他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归档的纸质材料,文件发文稿纸和文件处理单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材料也应与纸质材料一并归档。

  第九条 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副本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厅有关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浙江省交通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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