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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6-24

执行日期:2008-6-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4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800元的奖励;

  (五)罚没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人酌情予以重奖。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二)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

  (三)举报人在举报案件时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自己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告知受理单位。对不实名举报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受理并查处,但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案件处罚决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举报人,应指定专人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并保存好举报资料,特别是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泄露出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被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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