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文 号:泰价检〔2008〕126号
发布日期:2008-6-27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提高餐饮业价格透明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餐饮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经营单位要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中规定的餐饮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格式和要求,在7月30日前完成明码标价工作。
二、餐饮经营者可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自制价目簿、价目表,但须事先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联系人:刘苏庆,电话:86882092.也可通过我局价格举报中心订购,所需数量请于7月10日前来人或来电联系,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81号(市政协大楼南面);联系人:黄维群,电话:86882099.
三、市物价局将于8月上旬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对餐饮业价格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凡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宾馆、饭店、酒店、中西餐馆、快餐店、排档、面馆、茶楼、咖啡馆、酒吧等(以下简称餐饮业)经营活动的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泰州市物价局是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餐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确定餐饮价格水平。
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哄抬价格、谋取暴利, 严防虚高定价、虚假优惠、折扣促销等问题的发生。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分为:价目簿、价目表、菜单、标价签等四种形式,其格式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凡需要自制特色价目簿、标价签的,须经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菜肴、面点类;烟、酒、饮料类;鲜活、海鲜类;服务收费等四大类。其中,零点菜肴、面点类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生重或熟重)及质地等内容(见附表二);筵席类餐饮应在每个包间按不同规格、档次向消费者出示整桌套餐价目表,价目表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质地等(见附表三);烟、酒、饮料(含自制饮料)类商品应分别在商品陈列柜(商品价格标价签)和价目簿中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见附表四);对鲜活、海鲜类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应当在陈列样品处标明当日销售价格;服务性收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或餐饮价目簿中标明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
第七条 餐饮价目簿、价目表、标价签应做到格式统一,货签对位、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予以更换。涉外项目要实行中英文对照标示。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另外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在店堂醒目处或价目簿(表)中明确标示,否则,消费者可拒付价款。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消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清单中如实写明消费项目(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格与标价应相符,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及时将多收部分退还消费者;经营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或标价签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出部分价款视同计价错误,应将多收价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第十条 在同-饭店内菜肴、面点、酒类等食品的销售应做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实行同-价格,不得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认真做好餐饮成本核算,贯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事先标明的费用的;
(三)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谎称降价而实际未降价的;采取诱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虚假降价的;对同种商品或服务使用两套标价签和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
(六)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有暴利行为的;
(七)未经监制擅自印制价目簿或标价签的;
(八)与其它企业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或哄抬价格的;
(九)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
(十)以明显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排挤竞争对手,扰乱行业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如有发生第十二条所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行为规则由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餐饮价目簿封面样式
注:此页为价目簿封面(320㎜*227㎜);字体:黑体,加粗,48号;烫金
附表二:零点菜肴价目表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 菜肴名称 | 计价 单位 | 价格 (元) | 主料质地、重量(克)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泰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注:此表在价目簿中(A4纸张)
附表三:
筵席价目表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套餐一 元/桌
| 序号 | 菜肴名称 | 计价 单位 | 价格 (元) | 主料质地、重量(克)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泰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注:此表在价目簿中(A4纸张)
附表四:
商品及服务价目表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 商品名称 | 产地 | 计价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 一、商品价格 | ||||
| 烟 | ||||
| 酒 | ||||
| 饮料 | ||||
| 自制饮料 | ||||
| 茶水 | ||||
| 二、服务价格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泰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注:此表在价目簿中(A4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