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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5-16

执行日期:2008-5-16

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各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企业局、发改局):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14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专项用于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3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是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成长型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信用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第八条 贴息标准。按申报项目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档次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上年的4月1日至批准立项当年的3月31日的在建项目,对同一企业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九条 每年4月份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定的“青岛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本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合同(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通知。

第十四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通知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区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4),连同项目单位提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区市级财政部门领取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内容。对弄虚作假的项目,青岛市财政局将终止和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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