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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文  号:浙民办〔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5-21

执行日期:2008-5-21

生效日期:1900-1-1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

  (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不得组织游览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各类会议不得向与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会代训”,不得违规挂帐或套现会议费、培训费。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二、分类

  厅业务工作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年度民政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审批

  各局处室每年12月底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向人教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厅办公室、人教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年初确定的会议计划,一类、二类会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批;三类会议及各类培训班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统一由厅办公室下发通知。厅机关其他局处室不得擅自发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

  四、筹办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

  五、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及参会人员按上级机关要求办理。

  二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内,参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含驾驶员)人数控制在参会人员的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三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内,参会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工作人员(含驾驶员)人数控制在参会人员的15%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各类培训每批(次)控制在3天(含报到)以内,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市、县(市、区)随行驾驶员不驻会。

  六、场所

  一类会议和年度民政工作会议,会址在省级机关定点宾馆、饭店中择定。其他会议和培训,原则上定在省军供大厦。确需在杭州市区以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的,由承办局处室提出,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在当地政府定点的宾馆、饭店中择定。

  七、经费

  (一)经费标准。一类会议,根据会议预算,从严控制,按实支付;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240元;各类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会议经费包括住宿、场租、伙食、交通、资料印刷、办公用品等费用;培训经费包括场租、伙食、交通、资料印刷、讲课等费用。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回原单位报销。

  (二)经费审批。各类会议、培训均由承办局处室提出经费预算建议,填报《省民政厅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厅计划财务处凭会议、培训通知审核经费,并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批。

  (三)费用结算。承办局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审签。会议、培训结束一周内,相关局处室负责人对原始消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交厅计划财务处审核。会议、培训经费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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