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厦保监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许可证申报、换发事宜,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换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换发事宜
(一)换发流程
1、《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
2、《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是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我局进行初审。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3、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分支机构应在《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前2年、3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可由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我局提出,也可以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兼业代理人基本信息表(附件2);
6、委托办理函(由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直接提出,则不需要);
7、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建筑工程单位;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房屋租售、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相当的产品外销的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
(5)机动车辆保险:银行,出租汽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建安工程险、单位内设车辆管理中心申请机动车辆保险的,不予许可。
3、咨询、服务类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于其主营业务与保险业务关联性较少,原则上不予许可。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3保险兼来代理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