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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厦保监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许可证申报、换发事宜,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换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换发事宜

  (一)换发流程

  1、《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

  2、《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是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我局进行初审。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3、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分支机构应在《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前2年、3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可由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我局提出,也可以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兼业代理人基本信息表(附件2);

  6、委托办理函(由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直接提出,则不需要);

  7、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建筑工程单位;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房屋租售、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相当的产品外销的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

  (5)机动车辆保险:银行,出租汽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建安工程险、单位内设车辆管理中心申请机动车辆保险的,不予许可。

  3、咨询、服务类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于其主营业务与保险业务关联性较少,原则上不予许可。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3保险兼来代理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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