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8]113号
发布日期:2008-5-28
执行日期:2008-5-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市级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已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和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抵免到期满为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