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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8-5-14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1992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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