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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发布日期:1991-7-23

执行日期:1991-7-23

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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