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发布日期:1991-7-23
执行日期:1991-7-23
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发布日期:1991-7-23
执行日期:1991-7-23
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