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苏府办(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5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三)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四)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总量计划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降低率为准。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每季一回顾、半年一小结,年终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进。
三、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占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节能财税激励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市科技局负责节能工程的技术支撑;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公布;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市贸易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市各新闻媒体管理部门落实全市的节能宣传工作;市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和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按照《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的具体规定进行。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一次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送节能办。
四、对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及苏州市经贸委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省经贸委将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实施;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省政府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4.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进。
七、奖惩办法
(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受表彰企业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具体按《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三)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八、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并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统计局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