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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惠府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结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做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职责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公室履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三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依法行政。

  1.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4.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5.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三)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四)群众评价。

  1.满意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2.服务态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四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扣分制、评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的绩效测评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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