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惠府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和《惠州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惠州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投诉处理等工作督查督办的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设立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法制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效能室。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市法制局负责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实施工作,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涉密内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网站内容,处理投诉,反馈及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备案因法律、法规实施或修订引起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并及时相应调整电子监察系统。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书面申报,经核准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监察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或责任单位处理,监察督办结果报经原核准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 内 容 |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 扣分标准及理由 | 被扣分数 | |||
| 政务公开 (10分) |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2分 | |||||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 违反一次扣1分 | |||||
|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流程 规范 | 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21.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期限 合法 |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7.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8.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收费 合法 | 29.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30.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3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32.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监督 检查 | 34.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 ||||||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 一次扣50分 |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 | 一次扣50分 |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 | 一次扣50分 |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 一次扣50分 | |||||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 一次扣50分 | |||||
| 3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 ||||||
|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7.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的投诉、举报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8.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9.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4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 不良情况一次扣5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法律 责任 | 4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 每次扣50分 | |||
| 4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 每次扣50分 | |||||
| 43.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 每次扣50分 | |||||
| 4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30分 | |||||
| 45.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6.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50.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 | |||||
| 51.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 | 每次扣50分 | |||||
| 52.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 每次扣10分 | |||||
| 53.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的 | 每次扣10分 | |||||
| 5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每次扣50分 | |||||
|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的 | 每次扣50分 | |||||
| 5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 每次扣50分 | |||||
| 廉洁行政 (10分) | 57.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 58.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 | |||||
| 59.出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每次扣10分 | |||||
| 6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 每次扣10分 | |||||
| 61.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 群众评价 (10分) | 满意 调查 | 62.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 每次扣5分 | |||
| 63.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 | 不满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 |||||
| 服务 态度 | 64.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65.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当,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66.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67.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68.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 | 一次扣3分 | |||||
| 69.公布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无人接听 | 一次扣3分 | |||||
| 70.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 一次扣3分 | |||||
附件1-2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工作人员)
| 内 容 |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 扣分标准及理由 | 被扣分数 | |
| 政务公开 (8分) | 1.行政审批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流程 规范 |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 一次扣5分 | |||
| 期限 合法 |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1.依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3.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4.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监督 检查 | 15.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16.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审批: | ||||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 一次扣50分 |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 一次扣50分 | |||
|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 一次扣50分 | |||
| 17.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 ||||
|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8.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19.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0.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21.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 不良情况一次扣5分 | |||
| 法律 责任 | 22、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2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 一次扣50分 | |||
| 2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依法 行政 (70分) | 法律 责任 | 28.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一次扣10分 | |
| 2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50分 | |||
| 3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3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3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次扣50分 | |||
| 33.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的 | 一次扣30分 | |||
| 34.实施行政审批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的 | 一次扣50分 | |||
| 廉洁行政(10分) | 3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一次扣10分 | ||
| 3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一次扣10分 | |||
| 3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一次扣10分 | |||
| 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 一次扣10分 | |||
| 39.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 一次扣10分 | |||
| 群众评价 (12分) | 满意 调查 | 40.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 一次扣5分 | |
| 41.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 不满意一次扣5分,很差一次扣10分 | |||
| 服务 态度 | 42.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43.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44.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 45.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 违反一次扣5分 | |||
| 4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的 | 一次扣3分 | |||
| 47.公布的咨询与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 | 一次扣3分 | |||
| 48.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 违反一次扣3分 | |||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采取扣分制。群众评价(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依法行政占70%,廉洁行政占10%,群众评价占10%.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依法行政占70%,廉洁行政占10%,群众评价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5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限处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量化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市监察局应当定期将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发布到大众传播媒介、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领导办公决策信息服务系统。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部门量化测评得分=( 政务公开情况+依法行政(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群众评价(满意调查情况+服务态度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工作人员量化测评得分=( 政务公开情况+依法行政(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群众评价(满意调查情况+服务态度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 = 奖励基数 * 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A类事项法定期限) × (A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B类事项法定期限) ×(B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C类事项法定期限) × (C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N类事项法定期限) × (N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癗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癗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耙滴褡芰俊笔侵副静棵挪缓ǘㄆ谙尬?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法定期限 |
| 事项1 | 10 |
| 事项2 | 15 |
| 事项3 | 4 |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该事项的业务量 |
| 事项1 | 40 |
| 事项2 | 10 |
| 事项3 | 30 |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 提前办结 工作日 | 数量 |
| 事项1 | A类事项 | 8 | 12 |
| B类事项 | 7 | 13 | |
| C类事项 | 6 | 15 | |
| 事项2 | D类事项 | 12 | 7 |
| E类事项 | 10 | 3 | |
| 事项3 | F类事项 | 3 | 17 |
| G类事项 | 2 | 7 |
业务总量 = 40 + 10 + 30 = 80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按提前办 结工作日 分类 |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该类事项法定期限) × (该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结果 (%) |
| 事项1 | A类事项 | (8 / 10) × (12 / 80) | 12% |
| B类事项 | (7 / 10) × (13 / 80) | 11.38% | |
| C类事项 | (6 / 10) × (15 / 80) | 11.25% | |
| 事项2 | D类事项 | (12 / 15) × (7 / 80) | 7% |
| E类事项 | (10 / 15) ×(3 / 80) | 2.5% | |
| 事项3 | F类事项 | (3 / 4) × (17/ 80) | 15.94% |
| G类事项 | (2 / 4) × (7 / 80) | 4.38% |
折合系数
各部门的最终得分是由部门的“基本得分”乘“折合系数”得出,“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量占当月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其规则如下:
1.占当月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
2.占当月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
3.占当月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
4.占当月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
5.占当月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
6.占当月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
7.占当月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
三、量化测评等级的确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6以上为优秀,81-95为合格, 71-80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量化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部门由惠州市监察局分别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和《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二)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2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 编号 | 题 目 |
| 1 | 你对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2 | 你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3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4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技能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5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6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7 | 你对行政审批发部受理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8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文明仪表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9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 10 |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否满意 A、满意(10分)B、基本满意(7分) C、不满意(4分) D、很差(0分) |
惠 州 市 监 察 局
行政效能建议书
(2008)市效建第X号
关于提高XXXX行政效能的建议
XXXX:
第一部分:导语。
第二部分:存在问题,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原因。
第三部分:建议内容。
第四部分:结束语。
(附注)
惠州市监察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抄送:XXXXX
惠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附件4
惠 州 市 监 察 局
行政效能告诫书
(2008)市监效告第X号
关于XXXXX的告诫
XXXX:
第一部分:导语。
第二部分:投诉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调查了解后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
第四部分:告诫内容。
第五部分:结束语。
(附注)
惠州市监察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抄送:XXXXX
惠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