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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琼国税函(2008)67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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