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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陈向群
  2008年3月2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

  二、在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

  三、删除第十八条“采砂弃料清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押金”。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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