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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〇〇八年度纳税申报期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8]167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明确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月份纳税申报期明确如下:

  一、4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4月14日;5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5月13日;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6月13日;10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10月15日。

  二、其他未明确月份,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8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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