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嘉政办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4-10
执行日期:2008-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嘉峪关市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嘉峪关市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
为遏止以规避公路养路费等税费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外挂现象,维护正常的涉车税费征收和公平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财[2007]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和引导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不断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我市;坚持依法治理、查纠并重,规范我市税费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坚持综合治理,消除车辆外挂产生的外在诱因;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治理车辆外挂的同时,切实保护外省(区、市)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以依法治理、教育引导、查纠并重、经济处罚并用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种漏、逃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和引诱车辆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教育引导车主依法从事运输经营,按章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基本解决我市车辆外挂问题,加快我市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赵德金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徐红岩 市交通局局长
袁立新 嘉峪关征稽处处长
成 员:邹发英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汉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黎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车向玲 市地税局副局长
田 福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德福 嘉峪关公路总段段长
朱纯阳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左青云 市运管局副局长
王彦泉 嘉峪关征稽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综合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人:薛毅,联系电话:6260712.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 外挂车辆的界定:车辆外挂,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我省户籍,在我市境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外省(区、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确认为外挂车辆:
1、车辆悬挂外省(区、市)号牌,车辆所有人为我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我省居民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
2、车辆悬挂外省(区、市)号牌,其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比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3、车辆悬挂外省(区、市)号牌,车主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车辆税登记,在外省(区、市)缴纳各种税费,并长期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运输;
4、我市车辆转往外省(区、市),悬挂外省(区、市)号牌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车辆主要停放地等未发生变化,仍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且该省(区、市)税费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低于我省;
5、在我市境内运营或参与工程施工,调驻或滞留3个自然月以上,且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外省(区、市)车辆。
(二)大力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在新闻媒体宣传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力度,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和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开展治理车辆外挂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宣传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政策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治理车辆外挂的政策,规定、措施,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车主主动返原籍落户。
(三)各部门职责:治理车辆外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统一行动,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治理车辆外挂工作。
1、交通部门
嘉峪关征稽处调查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路费征收标准;牵头调查摸清车辆外挂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税费登记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情况,同时要重点摸清调驻车辆运营情况,填制《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系统,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对外挂车辆要实施跟踪管理集中组织开展稽查活动,加强对行驶我省公路的外省(区、市)车辆公路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切实做好车辆外挂的回转工作,及时办理养路费建档和征收工作。
市运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普查和清理悬挂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从事运营的车辆;积极配合嘉峪关征稽处做好车辆外挂调查取证工作。定期向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
嘉峪关公路总段要提供车辆外挂主要地区的车辆号牌,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配合嘉峪关征稽处查处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交通规费的车辆。
2、公安部门
(1)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自2005年1月起转往外省(区、市)的载货类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统计自2005年1月以来我市转往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较低、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省(区、市)的载货类车辆,将转出车辆清单以及转出地、转出方、转入地、转入方、转出时间等情况汇总后,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对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回转车辆,要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3)依法打击在我市内为车辆外挂办理注册登记、审验等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挠治理工作的要依法惩处。
(4)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年检审验时,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要督促车主按时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
3、税务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认真开展运输行业经营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在省外注册分公司的我市运输企业及在我市注册分公司的外省运输企业的纳税和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入《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在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取得车辆外挂信息。对车辆所有者或车辆实际使用者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业务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当及时为其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市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并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税的征罚力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转回我市外挂车辆的车主,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拒绝办理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对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中介机构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无照经营、违法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取缔。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3)配合交通部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悬挂外省(区、市)号牌车辆情况进行检查。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我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从2008年3月1日起2008年4月10日。
工作内容:成立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宣传。组织实施车辆外挂的排查摸底、登记统计和提醒劝返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08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
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车辆外挂从养路费等费(税)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提供上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检审验,以及诱导、吸纳车辆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或书面申请在我市缴费的外挂车辆,从2008年3月1日起在我市征稽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手续。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3、对跨行我省累计优惠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区、市)车辆,按所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补征差额养路费至查扣月月底。
4、对在我市调驻超过3个自然月的外省(区、市)车辆,可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包缴优惠比例自调驻月的第3个自然月起征收。对调驻车辆已在车籍地预缴养路费的,由车主回车籍地退费。
5、对外挂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结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车辆外挂的经验、教训和成效,并报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将组成专门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及上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市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切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杜绝出现“三乱”行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相关部门在集中治理工作期间,要严格实行每月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政令畅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