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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锦州口岸反偷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锦政办发(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4-10

执行日期:2008-4-10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锦州口岸反偷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日

进一步加强锦州口岸反偷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偷渡活动,维护锦州港正常出入境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行“政府牵头、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加强工作力量,动员、组织口岸各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防范和打击偷渡活动;严格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偷渡活动的能力。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锦州市口岸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任 军 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

  副组长 周 延 锦州边防检查站站长

  徐志强 锦州海关关长

  于新宇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金振生 市公安局港口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杨 楠 锦州边防检查站副站长

  杨 华 锦州海关副关长

  范秋梁 市公安局港口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广 市港口与口岸局副局长

  张冀宁 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杨楠(兼),办公地点在锦州边防检查站,电话: 3582216—203、3586156(举报电话)。

  三、办法及措施

  (一)实行管理工作信誉单位评比。领导小组对所有责任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评选出信誉单位,颁发牌匾或证书,获此荣誉的单位承办的货船全部免检,边防检查站保留抽查的权利。

  (二)对集装箱实行 “反偷渡封志”管理。凡出口集装箱一律施“反偷渡封志”。“反偷渡封志”由边防检查站统一制作发放。集装箱场站和码头公安负责申领和施封工作。

  (三)明确防范打击偷渡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与职能单位、及各被考评单位签订《反偷工作责任状》,明确职责,建立关键环节专人负责制,逐级、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考评单位职责

  作为反偷渡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负有对被考评单位检查、指导的职责:

  (一)口岸管理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2.定期组织口岸各单位召开反偷渡工作会议,研究探讨口岸偷渡形势,及时调整和部署反偷渡工作措施。

  3.每年召集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评选出“信誉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或处罚。

  (二)边防检查站职责

  1.开展情报调研工作,熟悉掌握重点船舶的出入境时间、载运货物种类、船员及港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2.建立与其他边防单位的合作,充分利用边防机关情报信息网络,注意发现案件线索。

  3.实施多种监护方式,以卡口监护和巡查巡视为主,以梯口、住船监护为辅,适时开展登轮检查。

  4.负责对考评单位的日常检查和指导,发现各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等情况,可依据边防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建议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必要的处罚。

  (三)海关部门职责

  1.加大对货物堆放场站的监管力度,严格“关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必要的检查登记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2.积极协助边防部门对发生偷渡案件的责任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对参与偷渡活动的监管场所、监管车辆、企业或个人构成违反监管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商务、水运主管部门职责

  港口与口岸局航政处作为港口水运审批部门其职责为:

  1.依法加强对国际货运、国际船舶代理等企业的登记审核、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

  2.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出口货物承揽环节的管理,严防人员藏匿偷渡。

  3.依据法律法规对国际货运、国际船舶代理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五)港口公安部门职责

  1.维护港区社会治安,加强对港区社会面的控制。

  2.对出入港区和在港区内活动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防范人员从港区进入货物中藏匿,实施偷渡。

  3.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与边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被考评单位职责

  (一)码头公司职责

  1.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完善码头安全设施,不断提高自管和协管能力。

  2.不断完善进出卡口的检查管理,加强对货物装卸等重点环节的检查和自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3.对出入港区的货物,码头卡口工作人员应登记运输公司的名称、车牌号码、箱号、进入时间等资料保存备查。

  (二)货物运输公司、货物堆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出口企业(货主)等有关单位职责

  1.在货物装卸、运输、保管、堆放、理货等环节中,加强检查和自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2.应设置专门检查登记表,有监装员与货物运输司机进行反偷渡安全自查后共同签字,有关自查报告应送边防检查站备查。

  3.涉及重点航线或重点区域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6小时向口岸有关检查机关提交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目的港、装卸地等资料。

  (三)集装箱场站职责

  1.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场站,设置围墙、门卫、实行封闭管理,配备检查设施。

  2.凡出口集装箱均由场站负责管理和加封“反偷渡封志”。

  3.要建立严格的施封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施封日期、施封人、施封箱号等有关情况。

  4.协助边防部门查处偷渡案件,对发现的偷渡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四)集装箱码头公司职责

  1.对前往重点航线的船舶和集装箱,要采取定位停靠、定位堆箱、定位装卸码放的办法实行集中管理。

  2.出口货物,要预先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装箱时间。

  3.要严格检查“反偷渡封志”,凡无“反偷渡封志”的出口集装箱,一律禁止装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边防部门报告。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由集装箱场站负责装箱的集装箱发生偷渡案件的,由集装箱场站承担责任。因管理不善发生偷渡案件的,取消其评选“信誉单位”资格和对外业务,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由船舶代理公司承办外轮发生偷渡案件的,代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偷渡案件的,取消其评选“信誉单位”资格,视情节由口岸反偷渡领导小组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装箱、运送途中发生偷渡人员潜藏偷渡案件的,由运输公司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装不力造成偷渡案件发生的,取消其评选“信誉单位”资格,视情节由口岸反偷渡领导小组采取罚款,扣押交通运输工具、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属货代公司承办的外轮发生偷渡案件的,货代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节由口岸反偷渡领导小组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集装箱码头场地发生偷渡人员潜箱偷渡案件的,由集装箱码头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偷渡案件发生的,取消其评选“信誉单位”资格,视情节由口岸反偷渡领导小组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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