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4-9
执行日期:2008-4-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
有劳动收入人员的范围仍按沪民救发(20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