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焦化行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家严格控制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市焦化行业的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行业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和山西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经能源字(2007)378号)等文件精神,特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省政府关于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的政策规定,杜绝土焦、改良焦生产,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规范拟保留的焦化项目,加快化产回收和煤气净化利用进程,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全市焦炭生产能力控制在年产1500万吨左右。
二、深入推进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要求,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焦化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淘汰。今年是焦化整顿的攻坚之年、决战之年,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向有关企业下达书面关停通知,并将有关企业的回执在5月底前报市经委。市政府将在今年12月份组织市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焦化设施的关闭、拆除和恢复地貌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检查。据各县(市、区)报告,截止2007年底,我市已关闭焦炉74座,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796万吨(见附表三),市政府将在督查中对此一并进行抽查。
三、依法规范大机焦项目,切实抓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根据《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的要求,焦化企业必须于2008年底之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中列入第1类、第2类和第5类的已投产焦化项目(见附表二),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实现焦炉剩余煤气的全部回收利用。届时未实现利用的企业,将依法对其采取“五停”措施,实施关停。尚未建成投产的第2类焦化项目,必须同步建设化产回收、煤气利用和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否则不得投产运行。
四、杜绝土焦、改良焦的生产。近期,受利益驱动,我省个别地区有个别业主在偏僻山区违法进行土焦、改良焦的生产,孟学农省长对举报作出了严厉批示,责令有关市政府严肃查处,省经委也就此下发了专门通知。土焦、改良焦生产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是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落后生产工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环保等部门对本县(市、区)辖区内的土焦、改良焦生产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防止土焦、改良焦生产在我市死灰复燃。
五、严格禁止违规新建、改扩建焦化项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5号)中明确规定,在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焦炭生产项目,所有焦化项目的审批及分类处置的认定工作均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均无权审批新的焦炭项目。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恪尽职责,对擅自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立即采取“五停”措施,限期关闭拆除。
六、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进重大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各个焦化企业要按照省经委晋经能源字(2007)378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发展干熄焦、焦炉煤气合成氨、甲醇、二甲醚及煤焦油深加工等项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帮助有关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有关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是当前宏观调控工作的重点。焦化行业是国务院确定的九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之一,焦化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关系我市国民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焦化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