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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1]230号

发布日期:1991-8-23

执行日期:1991-8-23

生效日期:2000-8-17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九。该债券从1991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6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1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统一下达。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各行、公司,并负责监交;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交通银行、保险公司所辖机构的分配任务由该行、公司与人民银行联合另文下达。

  六、各银行、城市信用社及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分别以1990年储蓄存款增加额和国内财产险总保证金与国内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为测算依据,因此,各部门均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1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9月交百分之三十,10月交百分之四十,11月交百分之三十。各专业银行总行应在当月25日前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八、财政债券交款后,国库部门在“代收政府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1年财政债券收入”帐户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28号文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

  一、各金融机构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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