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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综(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17

执行日期:2008-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

  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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