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8)64号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顺畅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