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4-23
执行日期:2008-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4-23
执行日期:2008-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