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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文  号:粤民保(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2-22

执行日期:2008-2-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保障措施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与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等工作,确保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

  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我省已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对城镇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助。从2008年2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2008年1月增加的补助金在2月给予补发。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珠江三角洲各市、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的资金,省财政按省政府确定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城镇补助40%,农村补助6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年中下达低保补助资金时一并拨付。各地低保资金必须从“低保专户”支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请各市于3月29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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