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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文  号:黑牧综(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2-25

执行日期:2008-2-25

生效日期:1900-1-1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0号)的精神,为确保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黑龙江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黑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请严格依据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和我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工作安排,结合我省畜牧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污染源普查的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畜牧业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地区分布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调查,全面掌握我省畜牧业生产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畜牧业重点污染源档案和畜牧业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准确地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我省畜牧业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排放去向,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我省各类畜牧业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畜牧业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畜牧兽医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畜牧业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此次普查数据的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农垦系统以外全省境内所有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人工饲养的舍饲、半舍饲畜禽养殖为主要调查对象,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饲养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普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羊列入此次普查范围,单独普查,单独呈报。其中中直、省直管理单位、驻军部队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进行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跨几个县区的,按养殖场隶属行政区进行普查。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普查。养殖场是指饲养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和羊,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其中: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200头、蛋鸡(存栏)≥2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羊(存栏)≥500只。

  2、畜禽养殖小区基本情况普查。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3、畜禽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普查。养殖专业户是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以外,畜禽饲养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其中生猪(出栏)≥50头、奶牛(存栏)≥5头、肉牛(出栏)≥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出栏)≥2000羽、羊(存栏)≥50只。

  (三)普查内容

  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羊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1、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

  2、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清粪方式、污水产生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

  固体废物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磷、全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采取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全面普查与产排污系数测算相结合的办法,测算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

  根据我省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布局,针对养殖规模、养殖种类以及影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因素,由省局组织确定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监测点,获得不同区域、不同种类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并在全省畜禽养殖业普查基础上,核算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508号令《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组长:省畜牧兽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德胜

  副组长:省畜牧兽医局副巡视员 马晓为

  成员单位:畜牧处、科教处、畜牧兽医总站、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畜牧研究所、省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总站。

  各市、县要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规范的要求,协调各地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及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地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局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步骤方法、质量控制办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于2008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三)组织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清查

  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清查表格及要求进行清查,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

  时间:2007年11月12日~2007年11月30日。

  (四)选拔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审核员

  各市、县可按以下比例选拔人员:每60个污染源普查点配备2名普查员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每2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可按每人每日录入60张表格工作量适当配置,每5名数据录入员配备1名数据审核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县、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担任。普查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畜牧业生产,身体健康。普查指导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当地情况,熟悉畜牧业工作,身体健康。数据录入员及数据审核员除应分别具备上述条件外,应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时间:2007年11月12日~2007年11月30日。

  (五)培训考试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及数据审核员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省局选派培训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师资培训后,对县、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分区、分期进行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后,采取理论与模拟填报操作方式进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发普查员证书、普查指导员证书。

  数据录入员、数据审核员的培训另行通知。

  时间: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月31日。

  (六)入户普查

  入户普查是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全面普查工作的重要阶段,要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做好组织动员,明确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入户普查阶段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根据清查结果,先行确定试点地区,进行入户普查。

  时间: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31日。

  第二步,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通知,全面进行入户调查。

  普查员要持证上岗,按2人1组对所辖区域污染源进行普查填表。原则上要现场填报,普查对象核对认可后签字盖章。也可采取现场填报草表、集中誊写正式普查表的办法。普查对象在核对认可填报草表后分别在填报草表和普查表签字盖章,填报草表要同时留存备查。入户调查要做到耐心细致,不确定的指标问题,要及时请示普查指导员。

  时间:2008年3月1日~2008年4月30日。

  (七)审核数据

  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员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审核普查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及逻辑关系,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

  时间: 2008年1月1日-2008年4月30日。

  (八)数据录入与校核

  数据录入员对普查指导员审核过的普查表按软件要求进行录入,录入过程要做到保质保量。数据审核员要对录入信息进行校核。

  时间: 2008年3月1日-2008年5月10日。

  (九)数据汇总上报

  各县(区)畜牧局对无误数据汇总上报市(行署)畜牧局,市(行署)畜牧局核对无误后汇总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在省局对上报数据核查并经农业部同意返回县(区)及市(行署)畜牧局后,该数据再报本地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时间:2008年5月10日~2008年5月30日。

  (十)宣传动员

  各地要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污染源普查的不同阶段,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针对性,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质量管理

  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统一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要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单位清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培训、考试,普查表填报,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汇总等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做好检查审核书面记录及存档备查。

  各市、县还要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验收等多种方式检查各阶段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校正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在各主要环节,要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要求县对所辖乡镇抽查,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普查对象;地市对所辖县抽查,每个县不少于3-5个普查对象,省对各地要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普查经费用途和管理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审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市、县畜牧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中普查经费“共同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地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总体工作量的基础上,依据本级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按当地经费预算报送程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07]50号)中明确“剩ㄆ政部门对财政较困难的地市县所需普查经费应给予支持”。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存档和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涉及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普查时间节点

  本次普查的时间节点是2007年12月31日,即只要是在12月31日当天还在饲养的,2007年度达到本次普查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就必须普查。

  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在12月31日没有在养,但其在2007年的饲养规模达到了普查标准的,如认定该普查对象在2008年仍在饲养或有养殖意向的就需要普查,如在2008年不再继续饲养(转产、停养或倒闭等)的就不需要普查。

  二、普查表结构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指标1-8)

  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根据普查对象选择相应的栏目填报。

  第二部分 生产情况(指标9-12)

  各畜禽种类的存栏和出栏量、各饲养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

  第三部分 粪污产生处理排放情况(指标13-20)

  清粪方式、污水产生量、污水处理利用方式和处理利用数量、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和处理利用数量、排放去向。

  三、普查表填报要求

  第一部分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中的1-8项为基本信息填报

  1、名称

  1.1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经有关部门注册,填报注册养殖场名称。如果2007年内单位名称变更的,需要同时填上变更前名称。如果没有注册的具备普查要求的养殖场,按自行命名的名称填报。达到养殖场规模的养殖户按养殖场普查,直接填报养殖户姓名。

  1.2养殖小区名称

  养殖小区名称按注册名称填报,不能填报小区内某个养殖业主的名称。

  1.3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名称填报养殖户姓名。原注册养殖场未达到本次普查要求的规模而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的,按养殖户填报。

  2、编码

  2.1养殖场编码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编码=县行政区划代码+识别码(XC)+4位养殖场编号(□□□□□□-XC□□□□)。4位养殖场编号:从0001开始升序排列,最大到9999,必须填满4格,不足的前面补0.

  2.2养殖小区编码

  养殖小区编码=县行政区划代码+识别码(XQ)+3位小区编号(□□□□□□-XQ□□□)。3位小区编号:从001开始升序排列,最大到999,必须填满3格,不足的前面补0.

  养殖小区的户数不要漏填,填报养殖小区时必须普查小区内入驻养殖户数。

  2.3养殖专业户编码

  养殖专业户编码=县行政区划代码+识别码(XH)+5位专业户编号(□□□□□□-XH□□□□□□)。5位专业户编号:从00001开始升序排列,最大到99999,必须填满5格,不足的前面补0.

  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编码由县(区)畜牧局统一编号填报。

  注:1-1、1-2、1-3这三个选项中只能选择一个进行填报,对应的填报2-1、2-2、2-3、2-4.

  3、地址

  指本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生产场所实际所在的详细地址。地跨几个行政村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详细地址只填报到乡(镇)一级,地跨几个乡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详细地址只填报到县一级,以此类推。地址按照民政部门认可的名称填报,不得填报邮政编码和邮箱号码。

  4、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填报的详细地址,填报相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位数不足的,在后面用0补位。《行政区划代码》可在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上下载(网站:http://cpsc.sepa.gov.cn/,右下角下载专区)。行政区划代码中没有的,请与当地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环保部门)联系,按本次普查编制区划代码规定协商自行编码。

  5、负责人/户主

  5.1养殖场

  经过注册的具有法人代表的填报法人代表姓名,没有经过注册的不具备法人代表的填报户主的姓名。

  5.2 养殖小区

  负责人姓名填报该小区行政负责人姓名。如隶属于某个村的,填报村主任姓名。如隶属于当地畜牧局的就填报该隶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切忌填写兽医师和技术员姓名。

  5.3养殖户

  直接填报户主姓名。

  6、联系电话

  填写被普查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负责人及户主的联系电话。没有电话的可不填报。

  7、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占地面积

  指用于畜禽养殖占地的总面积,即围墙内的面积,含养殖用地、建设用地、景观用地及养殖场为处置产品、处理废弃物等所需的各类用地,不含放牧用地。此项按整数填报。

  8、饲养目的

  指养殖畜禽的用途:①商品畜禽②种畜禽。本项为多选指标,同时饲养商品畜禽和种畜禽,二者都要选择,并填报在一张普查表。如果商品畜禽和种畜禽产排污水等分开统计的,填报指标14、16和18项时,要填写两者的产、排量累加后的数据。

  所有种畜禽场都要按本次普查要求的规模进行填报。具备种畜禽场饲养规模,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也要按种畜禽场填报。

  同时饲养肉种鸡和蛋鸡、肉鸡的,肉种鸡按蛋鸡填报,但饲养目的分别选择种畜禽和商品畜禽指标。

  自繁自养种畜禽中达到20头以上繁殖母猪的要按种畜禽进行普查,饲养目要同时选择种畜禽指标。未达到上述要求规模的按商品畜禽填报。

  第二部分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中的9-12项指标为生产情况填报

  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不论养几个品种都要填写在一张表上,饲养的几个品种中有1个品种达到养殖场标准的,即使饲养的其他品种只达到养殖户的标准,也要按养殖场进行编号普查。特别强调:肉种鸡存栏量、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均按蛋鸡填报。

  9、存栏量

  指被普查对象在2007年的畜禽平均存栏数量。即2007年各月存栏量累加后的全年月平均数,也就是畜禽全年各月存栏总量/12个月。如在2007年1月购进10头奶牛,连续饲养至12月31日,年终奶牛的存栏量为10×12/12=10;如在2007年12月购进12头奶牛,年终存栏量为12×1/12=1.特别指出,数字需要为整数,采取4舍6入,5留双的数字记录原则。如果平均数为26.5,则记录为26,如果是26.51,则记录为27;如果数字为23.5,则记录为24.如果平均存栏量低于1头,则最低填写1头。

  自繁自养的畜禽的存栏量计算方法是,该品种所有阶段各月存栏数量累加后的全年月平均数。如猪的计算方法:各月乳猪、保育、育成育肥、繁殖母猪、公猪等所有各阶段猪的存栏量累加/12个月=猪的存栏量。鸡要将雏鸡统计进去。如果单纯卖仔猪(如刚断奶就卖掉)或卖雏鸡不要填报。

  10、出栏量

  指2007年全年的出栏量总和,其中奶牛和蛋鸡不填报。出栏量是特指达到商品销售期的育肥猪、肉牛和肉鸡。

  11、各阶段存栏量

  指被普查对象饲养的各阶段畜禽2007年月平均存栏数量。

  猪分3个阶段

  保  育:断奶——育成之前

  育成育肥:育成——出栏之前

  繁殖母猪:空怀、妊娠、产仔母猪、后备母猪

  奶牛分2个阶段

  育 成 牛:6个月以上——第一次产奶之前

  成乳母牛:第一次产奶之后的奶牛

  蛋鸡分2个阶段

  育雏育成:第一次产蛋之前

  产 蛋 鸡:开始产蛋以后

  肉牛(架子牛)不分阶段

  商品肉鸡不分阶段

  填报方法依然是全年的月平均数,与指标9项存栏量的计算方法相同。如有一个养殖场,12个月中有11个月保育猪的存栏都是零,只有12月有30头,则30×1/12=2.5,保育猪的存栏应填报2头。数字记录方式仍采用4舍6入,5留双的数字记录原则。

  后备母猪在过了保育阶段后按繁殖母猪填报。

  12、饲养周期

  指完成畜禽特定阶段饲养的全部时间。原则上实际饲养周期在合理范围内的按实际时间填报。如实际情况小于饲养周期下限的,按下限填报;超过上限的,按上限填报;超过365天的按365天填报。

  畜禽特定的养殖周期指,保育猪的饲养周期为1个月;育成育肥猪的饲养周期为3~4个月;繁殖母猪的饲养周期为365天;育成牛的饲养周期为365天;成乳母牛的饲养周期为365天;育雏育成蛋鸡饲养周期为140左右天;产蛋鸡的饲养周期为365天;肉牛不分阶段,一般指后期吊架子时间,饲养周期为2~4个月;商品肉鸡不分阶段,饲养周期为40~50天。

  第三部分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中的13-20项指标为粪污产生处理排放情况填报

  13、清粪方式

  指被普查对象所采取的清粪方式。有三种方式:干清、水冲和垫料垫草。此项不可多选,如果是先干清再水冲的只选干清。如果选择了垫草垫料,指标14项中的污水日产生量就填报为0.

  14、污水日产生量

  指在畜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水、漏水等所有污水总量。此项按全年日平均值填报。如鸡场没有污水,就填报为0.特别指出,污水是指第一个源口产生排出的污水,经过沼气池处理后的氧化塘的水不计算。畜禽生产过程中污水产生量难以估计的,可以按其用水量的80%计算。此项保留一位小数。

  15、污水主要利用方式

  主要有以下类型:①灌溉农田②生产沼气③排入鱼塘④沉淀⑤好氧处理⑥氧化塘⑦无处理、无利用⑧其他,此项可多选。污水直接进入化粪池的按沉淀处理填报。

  16、污水利用量

  是指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在一年内所产生的污水中处理和利用的数量。当指标15项中仅仅选择“⑦无处理、无利用”时,污水处理利用量应为0.当同时选择⑦和其他各项时,填报该项污水处理利用实际数量。

  17、粪便主要处理利用方式

  主要有以下类型:①施入农田②生产沼气③有机肥④种植蘑菇⑤销售⑥无处理、无利用⑦其他,此处可多选。其中③有机肥和④种植蘑菇是指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本身利用畜禽粪便加工有机肥或种植蘑菇。销售畜禽粪便给他人加工有机肥或种植蘑菇的选择⑤销售,施入果园的选择①施入农田,将粪便卖给他人或送给他人的则应选择⑤销售。

  18、粪便处理利用量

  是指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在一年内所有被处理利用的粪便数量。当指标17项中仅选择⑥无处理、无利用时,粪便处理利用量应为0.当同时选择⑥无处理、无利用和其他各项时,填报该项粪便处理利用实际数量。

  19、污水粪便排放受纳水体名称

  污水粪便排放受纳水体名称是指污水最终汇入当地县、市、区或上一级区域内较大的江、河、湖泊、海域名称(如××河、××港、××江、××湖、××海湾等)。

  污水粪便排放受纳水体是指利用管道或明沟,将污水粪便直接排入江河,或排入附近的河流汇入上述受纳水体。

  污水粪便排入水塘和鱼塘,及没有排入附近的河流或渗入地下的可不填报。污水和粪便全部处理利用的也不填报。

  20、受纳水体代码

  水体代码要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河流代码表》可在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上下载(网站:http://cpsc.sepa.gov.cn/,右下角的下载专区)。

  注:带有圆圈选项的要直接填写数字,不要加外圈,如“1、4、6”,而不要填写“①、④、⑥”。

  除1、2、6、8、19、20项根据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他为必填项目。

  四、关于羊普查项目的填写说明

  普查表中指标9项以前的各项内容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填报相同,指标9项存栏量的填报以2007年12月31日为准,即填报该日的实际存栏量,而不是年平均数。

  指标10 项出栏量中,填报2007年全年的出栏总量,即各月出栏量之和。

  指标11项存栏量中,分别填写各品种的存栏量,也是以2007年12月31日为准。各品种存栏量之和应该与指标9项相符。

  指标12项出栏量中,分别填写各品种的全年出栏量,各品种的出栏量之和应该与指标10项相符。

  指标14项、16项和18项如果没有数量,要填写0,不要漏报。

  我省不做羊的产排污统计,但是为了满足软件程序需要,指标13项-20项要尽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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