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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文  号:信部联清(2008)101号

发布日期:2008-2-27

执行日期:2008-2-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市[2008]57号)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适当后延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有关事宜的请示》(中国联通市场字[2008]90号)收悉。

  根据《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经认真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

  二、考虑到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涉及计费系统改造和业务规则梳理等方面比较复杂,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个别资费方案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另行报批。

  三、两家移动通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督促各省级分(子)公司尽快按上述要求提出具体执行时间,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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