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6号)的规定,安徽省皖安机械厂(164厂)2007年度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66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6号)的规定,安徽省皖安机械厂(164厂)2007年度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66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