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银政办发(2008)90号
发布日期:2008-3-8
执行日期:2008-3-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4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全面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行为。要结合中组部、中宣部、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切实加强各级干部群众,特别是乡(镇)村干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学习和把握,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突破和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管理,村庄集镇规划未制定或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和依法组织编制。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规模和用途的控制作用。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严格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今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各县、市国土部门要按照统筹等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保障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要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管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农民,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能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严禁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村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清理工作,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清理工作。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附表1、2),调查各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并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在“土地执法百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附表3)。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