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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巴政办(2008)41号

发布日期:2008-3-10

执行日期:2008-3-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于规范自治州矿业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暂行办法》,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自治州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决算。

  二、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1、地质勘查专项费20%;2、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包括矿山技改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勘探项目监督费)35%;3、征收部门补充工作经费45%(可用于发放事业单位征管人员工资及奖励)。

  三、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实际征收上缴数及提供的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应缴尽缴。

  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充工作经费的年度预决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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