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沪教委财(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3-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属高校( ):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中央财政2008年普通高校困难学生临时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调整地方财政专项补贴用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他们缓解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中央财政对本市市属公办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达了临时补贴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20元,补贴期限为4个月(2008年3月至6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生总数的约14%确定。
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落实学生食堂补贴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确保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财教(2008)11号)要求,市教委参照中央标准和办法下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所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食堂,现根据《通知》要求,请各校将该项补贴资金直接用于市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和研究生的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20元,补贴期限为4个月(2008年3月至6月)。
三、根据《通知》要求,请各校务必将上述财政补贴资金于3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其中的中央财政临时补贴专项资金请你校先予垫付),并于3月15日18:00前将发放情况报市教委财务处(联系人:杨雁俊,联系电话:13818992311×6692,传真:23116693)。
各校在做好上述补贴资金发放和调整同时,仍要认真贯彻财教(2008)11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补贴标准从事业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学生食堂补贴,并保证补贴资金尽快到位;同时,各校要抓紧落实对学生食堂的各项支持政策,保持学生食堂价格的基本稳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