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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原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固政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3-12

执行日期:2008-3-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达我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3.9359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61.853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0.825万亩。为了全面完成我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各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的通知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37号)精神。现就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以2008年末土地变更调查面积为准。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市政府下达指标为准。保护制度指县(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6项制度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界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县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定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权限、程序,审批 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耕地补充任务。本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以本年度考核为准。

  二、考核办法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15分)

  1、耕地保有量(10分)

  完成耕地保有量(10分)

  没有完成耕地保有量扣(10分)

  2、水浇地保有量(5分)

  完成水浇地保有量,得5分;没有完成水浇地保有量扣5分。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5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分)

  完成下达目标责任面积,得2分;

  未完成下达目标责任面积,扣2分。

  2、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2分)

  六项制度健全,印刷成册,落实好,并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得2分。六项制度健全、未印刷成册,但落实较好,扣1.5 分。六项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好,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县(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明确(1分)

  县(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任务书得1分;未签定任务书扣1分。

  4、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分工明确(1分)

  乡镇与村委会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得1分;未签定扣1分。

  5、村组与农户签定基本农田责任书,任务明确,责任人落实,地块落实(1分)

  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得1分;未签定未完成责任书签定扣1分。

  6、有相关制度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2分)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全部落实得2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未落实扣2分。

  7、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检查工作(2分)

  县(区)、乡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年中、年末进行检查验收并有工作得总结(2分)

  进行检查验收但无工作总结扣1分;未检查验收扣2分。

  8、年内有无非法侵占、破坏基本农田情况(4分)

  无非法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得4分,有但能及时查处得4分,发现未制止每起扣1分。

  9、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设立各项工作(20分)

  (1)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设立符合五个条件资金落实得7分;主要是落实土地出让收益20%用于示范区建设。

  (2)设立自治区级示范区得4分;

  (3)设立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得5分,建立数据库、基础资料调查等,并在10月底前上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得5分。

  (4)示范区保护标志牌设立(4分),设立标志牌,规范统一得4分;未设立扣4分。

  (三)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计划管理(10分)

  1、年内农用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6分)

  年内建设用地计划未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得6分;每突破10%扣1.5分,突破11%-20%扣2分,突破21%-30%扣3分,突破31%-40%扣4分,突破40%以上扣6分。

  2、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2分)

  计划台帐帐目清晰,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未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扣2分。

  3、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2分)

  年底(2007年1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得2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没有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扣2分。

  (四)建设用地审批和农用地开发审批(10分)

  1、有无违法批地(6分)依法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无违法批地得6分,每发现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2、有无违法用地(2分)

  经查本县(区)无违法现象,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健全,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2分),县(区)政府依法批准各类建设用地,发布信息公告程序规范,得2分,否则不得分。

  4、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2分)

  辖区内无违法占地用地现象得2分;有违法用地现象,每起扣0.5分。

  (五)耕地占补平衡(15分)

  1、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管理(9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自治区项目除外)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来源、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得9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占补平衡台帐(6分)

  台帐完备,资料齐全得2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未建立台帐扣2分。建设项目报批按要求交纳耕地开垦费得2分,否则扣分。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15分)

  1、组织领导(3分)

  ①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县(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开展宣传培训得1分;

  ③建立工作进度、成果目标责任制,有阶段自查,并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调查质量(5分)

  ①制定县(区)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建立调查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按国家自治区统一标准调查、资料完备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调查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核查技术规定,阶段成果通过监理机构检查和自治区验收,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调查进度(4分)

  ①制定土地调查进度计划、实施计划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严格按自治区批准的县(区)调查计划,进度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③建立调查进度报告制,按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4、保障工作(3分)

  ①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调查经费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调查参加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切实落实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考核奖罚

  本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市局代市人民政府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90-95分、85-90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得分在85分以下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主要负责人全年奖励工资。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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