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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提高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17

执行日期:2008-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今年低保标准调整前,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长发放临时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具体发放办法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沪民救发(2007)9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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