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17
执行日期:2008-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今年低保标准调整前,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长发放临时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具体发放办法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沪民救发(2007)9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17
执行日期:2008-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今年低保标准调整前,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长发放临时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具体发放办法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沪民救发(2007)9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