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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会(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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