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会(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