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文 号:川经轻纺(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1-21
执行日期:2008-1-21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市经委、有关企业:
我省获得国家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支持的宜宾丝丽雅等12家纺织企业的项目(以下简称“纺织项”),在各市经委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纺织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3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纺织专项有关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有关市经委要加强对“纺织专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日常检查,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帮助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研究任务。同时,要督促检查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挪用侵占。
二、按时做好已完成项目的总结。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总结,根据《纺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评价报告(提纲)》要求,准备好项目评价的相关资料,形成《项目评价报告(初稿)》,在2008年2月1日以前报送我委轻纺处。我委将组织相关专家于2008年2月20日前,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评价报告(初稿)》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
三、尽快报送年度总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纺织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841号)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纺织专项和配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经(2007)148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每月向市经委报送、市经委每季度向省经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有关市经委、有关企业要在上半年阶段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全年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对本市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安排、有关政策建议等。请有关市经委和企业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2007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省经委轻工纺织处。
联 系 人:方建程 宋加斌
联系电话:028-86265840
电子邮箱:qfc@scjm.gov.cn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纺织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7]32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纺织专项”),在各地区、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实施,更好发挥“纺织专项”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要加强对“纺织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日常检查,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大协调推动力度,积极帮助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同时,要督促检查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挪用侵占。
二、认真组织项目评价。对已完成的项目,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成效较为突出的项目,也可采取鉴定或验收等方式进行评价。项目评价由各地区、各单位负责纺织专项的部门组织,项目评价应邀请同行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参加,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是否完成项目预定目标、解决的关键问题、项目创新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推动作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报我委经济运行局。
三、做好年度总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纺织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841号)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在上半年阶段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全年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对本地区纺织结构调整的作用、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关政策建议等,年度总结请于2008年2月底前报我委经济运行局。
四、积极推广项目成果。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纺织专项的实施效果,对于成效突出,对纺织结构调整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的重大成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纺织结构调整的实际,积极组织宣传和示范推广,并以纺织专项项目实施推广为契机,推动本地区或本部门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007年12月29日
附件:
纺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评价报告(提纲)
一、封面
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日期。
二、内容
1、项目完成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概况、完成的主要内容、解决的关键问题、项目取得专利、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经费决算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
3、评价意见(包括是否完成预定任务、技术创新性、成果水平、对纺织结构调整的作用、经济社会效益、财政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4、参加验收评价人员名单
5、组织验收评价部门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