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冀商运行字(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22
执行日期:2008-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商务局、工商局:
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秩序,保护茧丝资源,提高茧丝质量,维护茧丝市场秩序和茧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 二○○七年 第4号)的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法制办审查核准,现予印发实施。原印发的《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冀商运字[2007]4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秩序,保护茧丝资源,提高茧丝质量,维护茧丝市场秩序和茧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 二○○七年 第4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进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第六条中所要求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留用备查。
第八条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颁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材料后,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审核、考察、上报、核准工作。
第十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内注明“鲜茧收购”。
第十一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注销其《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告,并在5日内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要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蚕茧收购情况要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超越《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三)租借、转让《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有关部门应该确保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
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认定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性质 | 联系人 |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茧站名称 | 联系人 | |||||||
| 茧站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 收烘场地 | 收购场地(称场) | 平方米 | 检验设备 | 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 | 型号 | 数量(台、套) | 最后一次检定日期 | |
| 磅 秤 | ||||||||
| 贮存场地 | 平方米 | |||||||
| 天 平 | ||||||||
| 处理场地(堆场) | 平方米 | |||||||
| 烘茧设备 | 类型 | 型号 | 数量 | |||||
| 质量人员 | 质量检验人员 | 人 数 | 经过培训/考核人数 | 未培训/考核人数 | ||||
| 质量管理人员 | 人 | 人 | 人 | |||||
| 每季最大收茧量(吨) | 其他技术人员 | 人 | 人 |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