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文 号:杭交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生效日期:1900-1-1
市运管局: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长令18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营权证》及营运证等证、照自动失效”。我市从2007年3月起每年都将陆续有数量不等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到期退出市场。此项问题不仅涉及出租车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运力的平衡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行业的发展稳定。为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局经慎重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市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575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有利于出租车行业的整体稳定和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对这一问题的处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先退后进,原车优先。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即自动退出,退出后造成的运力空缺,在补充时应优先考虑原经营者。
2、立足考核,优胜劣汰。对到期的原经营者,应当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获得相等的经营权证,考核不合格者则不再给予经营权证补充。
3、总量平衡,确保稳定。为保持我市出租车运力与运量总体平衡,当年补充运力应与到期退出的运力相等,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稳定。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经营者对象不同,考核分为:出租车企业考核和个体经营业户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出租车企业考核。以历年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以下简称“目标责任”)考核平均成绩为依据,考核平均成绩合格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度经营权期满同等数量的出租汽车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
(1)历年目标责任考核平均成绩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2、个体经营业户考核。以车辆为单位,历年服务质量平均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其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考核平均成绩合格的,对该经营权到期的出租汽车,核准新一轮经营权使用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历年服务质量考核平均成绩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3)发生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违法违章等事件的。
(三)考核时间
前述“历年”的时间是指从本考核办法实施之日起至被考核人所属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时止。2007年、2008年经营权期满的出租汽车企业,考核时间为前二年。
三、经营权期限及有偿使用金
经营权使用期满后重新申办工作应逐年核定为宜。今年申办新的经营权证,使用期限为10年,经营者按最近一次出租车竞投标准缴纳有偿使用金,否则视作自动放弃。
对经营权满后经考核不合格收回或原经营者自愿不再继续经营的出租汽车指标,用于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奖励。
请你局按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相关问题的具体处理工作,确保行业稳定、有序。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