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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库券,保值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发布日期:1991-12-26

执行日期:1991-12-26

生效日期:1900-1-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库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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