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1-29
执行日期:2008-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间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月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