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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文  号:苏海管(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2-1

执行日期:2008-2-1

生效日期:1900-1-1

南通、盐城、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渔港监督局,省海洋渔业指挥部:

  冬季是海洋捕捞的生产旺季,也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高发期,1月份以来,我省接连发生2起较大海难事故。1月20日,“苏海安渔00243” 船在启东大洋港外海域翻沉,9人失踪;1月21日,“苏赣渔02187” 船在滨海港外16海里处沉没,6人失踪。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也给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这两起事故高度重视,明确批示要求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为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当前和今后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的稳定,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正确把握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预防为主,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灾害性气象预报通知到渔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渔民群众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大风警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并要求所有生产渔船在收到恶劣天气预报或大风警报后,不得冒险作业,必须立即返航,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停泊安全。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适航性能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予离港,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沿海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加强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编组生产,对重点渔船实施动态管理。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乡村(公司)要积极倡导渔船编组出海生产,落实渔船“定人联船”制度,实行大船带小船、好船带差船,确定救助指挥船和组长,编组结对、互相救助,一旦发现险情,编组船队要首先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向周围船只和渔船海难救助机构求援。加强对重点渔船的监控,认真做好船位报告记录,并做到专人记录专人保管。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应急值班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同时做好事故和救援情况的续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由于管理不力、监督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发生、事故调查和结案情况。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事故结案报告分别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春节将至,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督查落实,努力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请即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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