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2-4
执行日期:2008-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在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由于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中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和免税核销电子数据是同时生成的,因此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申报《免税申报表》时,不必提交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免税核销申报时一起提交该电子数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