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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2]180号

发布日期:1992-1-17

执行日期:1992-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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