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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文  号:自府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9

执行日期:2008-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7)4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认识

  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矗业。加快林业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广大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是一个林业资源少的地区(林业用地面积只有8.9万公顷,活立木蓄积只有406万立方米),林业产业化程度不高,生产技术落后,但我市有相对丰富的竹林、木质原料林、经济林以及森林旅游资源,竹基地发展在全省名列前茅,林业产业具有做大做强的优势和潜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看到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现状,更要看到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良好前景,要站在助农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加快林业产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培育森林资源为基础,以加工利用为龙头,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助农增收为目标,鼓励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全面推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基本原则:把发展林业产业放在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大局中来实施;把发展林业产业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来运筹;把转变林业产业发展方式作为关键问题来解决。

  主要目标:到2010年,林业总产值达到13亿元,农民从林业上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400元。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依据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注重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以下领域进行重点鼓励和扶持:

  (一)木竹培育业。大力培育效益良好的竹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果及种苗花卉。

  (二)林产加工业。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发展人造板、竹木复合材料和家具制造业,推动木竹精深加工。鼓励次小薪材和采伐、制材、加工“三剩物”及废旧木竹质材料的综合利用。加快发展竹笋、木本油料、调香料和松香等加工业。

  (三)林下种养业。积极发展林草、林药、林茶、林菌等林下种植业和林畜、林禽等林下养殖业。

  (四)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业。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种源繁育和基地建设,引导扶持野生动植物利用产业。

  (五)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以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为主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其他景观为辅助的特色生态旅游品牌。积极引导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

  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木质包装品的生产;严格限制新建一次性木制品、木质包装品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木质胶合板等人造板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木浆造纸厂和木浆造纸厂;严格限制新建松香生产项目。禁止超过生态承载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砍伐天然林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

  四、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利用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促进木、竹依法采伐利用。

  (一)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增加指标。

  (二)对利用林地新建工业原料林和速丰林基地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单独作为编限单位,按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四)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五)对自建基地满足用材30%以上的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竹胶合板加工项目以及规模以上的其他竹加工项目,综合利用次小薪材和采伐、制材、加工“三剩物”及废旧木竹质材料的项目,以及以林木的果、花、汁、叶、皮为原料的企业,优先办理经营加工许可。

  (六)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中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流通。对企业、农户等造林主体利用非林业用地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不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限制,允许其凭《土地证》、《承包合同》或其他土地利用有效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受时间和林木年龄的限制。

  五、切实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加大基地建设力度。在巩固原有基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林业工程建设培育竹林、商品林基地;鼓励社会主体开展竹林、商品林定向培育、标准化生产和集约经营;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密切合作,建立稳固的、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加快现有人工中幼林抚育间伐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木竹林建设步伐,提高基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培育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以木竹加工、林产林化加工、森林食品加工及旅游等为重点的林业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林业骨干企业名录,鼓励骨干企业争创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支持林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骨干企业和农村林业技术能手领办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建立市、区县林业产业专业协会,鼓励和引导林农以多种形式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培育名优品牌。鼓励、支持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扶持力度,培育国内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人造板、森林食品等品牌产品。

  (五)完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林产品市场体系,构建全市林产品营销市场网络。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搭建林权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咨询和信息披露等一条龙服务。加快林产品“绿色通道”建设,促进林产品流通。

  六、加大林业产业科技支撑力度

  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产业化、集群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以林业科技队伍为主体,集中优势力量开展优良乡土树(竹)种开发、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关键和综合技术攻关。加强竹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果林等丰产高效栽培技术与经营管理模式的集成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大对人造板、木竹制品、种苗花卉、森林食品等涉及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的监测检验力度。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扎实抓好林业产业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林业产业从业人员和林农的实用技能培训,积极推进技能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林业产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七、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

  深入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科学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认真做好商品林、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商品林采伐、运输等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和业主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置权,实现决策、生产、经营自主,自由发展。严格公益林的管理,充分挖掘其在森林景观、林产品等方面的潜力,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种植养殖等林业产业。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激发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深化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改革,管好用活国有森林资源,释放产业发展潜能。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发展林业产业。鼓励市外资金到我市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业产业。

  八、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竹林、木质工业原料林、特色优势经果林基地建设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用好用活中央财政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以及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制定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鼓励林业企业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各区、县要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贷款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对林业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三)落实林业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按程序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改、扩)建的各类林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3年内按低限标准征收市场管理费。对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把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重点,加强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林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积极做好规划编制、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农工办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加大对林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林业产业纳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经委要加强对林业相关产业的指导工作,督促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技术升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要逐步有所增加;金融单位要为林业产业发展积极提供信贷服务。科技、商务、质监、工商、税务、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共同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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