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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宜府办发(2008)006号

发布日期:2008-1-10

执行日期:2008-1-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5)95号)第七条修改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运行经费,从按规定征收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县区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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