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文 号:连铁安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0
执行日期:2008-1-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根据《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两级道口办对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在监护作业中发生的行为,依法实施奖励和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两级道口办对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实施奖罚时,坚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事实确凿、依法执行的原则进行,且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奖罚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
第五条 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必须遵守《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学习和掌握专业技能,爱护道口公共财产,不断提高铁路监护道口安全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奖罚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优罚劣,鼓励上进。对违反纪律的监护员,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认为区(市)道口办在检查时存在奖罚不公的,有权向大连市道口办反映。
第八条 道口办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说明监护人员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监护人员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纪律的监护人员实施罚款,应有两名以上道口办管理人员同时在场,并出具《监护人员违反纪律罚款通知单》,认真填写。
第十条 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奖励金额为50元至200元,根据不同的奖励内容予以实施,按《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处罚金额为10元至400元,根据不同的惩罚内容予以实施,按《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规定,经多次教育、罚款仍不改的监护人员,区(市)道口办要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道口办对监护人员实施奖罚的金额,由大连市道口办在道口管理经费中直接拨付和扣除。
第十四条 区(市)道口办对监护人员实施奖罚的金额,从对监护人员放发的岗位补贴中进行奖励和扣除。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道口委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负责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奖罚标准,由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单位:元表一
| 项 目 | 内容 | 奖 | 罚 | 备注 | |
| 道 口 安 全 | 发生道口事故 | 旅客列车 | 无 | 400 | 在监护时间内 |
| 货物列车 | 无 | 300 | |||
| 防止道口事故,经市道口办以上通报表扬的 | 旅客列车 | 200 | 无 | 无 | |
| 货物列车 | 100 | 无 | 无 | ||
|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 交接班未提前15分钟到岗 | 无 | 30 | 无 | |
| 填写交接记录不真实、不标准 | 无 | 20 | 无 | ||
| 擅自脱岗、离岗、漏岗、委托他人替岗 | 无 | 100 | 无 | ||
| 迟到、早退 | 无 | 30 | 无 | ||
| 作业中未按规定统一着装及配带标志 | 无 | 20 | 无 | ||
| 当班监护员有睡觉、饮酒行为 | 无 | 50 | 无 | ||
| 室内有闲杂人员、做看书报、听广播等与本职无关的事 | 无 | 20 | 无 | ||
| 不按规定接车 | 无 | 30 | 无 | ||
| 列车来前不按规定及时出场 | 无 | 30 | 无 | ||
| 不掌握“四知一会”内容 | 无 | 50 | 无 | ||
| 出现道口事故不及时上报 | 无 | 100 | 无 | ||
| 道口铺面、轮缘槽、道口两侧不整洁 | 无 | 30 | 无 | ||
| 擅自关断报警电源或在电源上接其它用电设备 | 无 | 60 | 无 | ||
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单位:元表二
| 项 目 | 内容 | 奖 | 罚 | 备注 | |
| 专 业 技 术 学 习 | 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 | 无 | 50 | 无 | |
| 单次培训考试中不合格 | 无 | 20 | |||
| 业务熟练,在道口检查或考核中,表现突出,受到表扬 | 省级通报表扬 | 100 | 无 | 无 | |
| 市级通报表扬 | 50 | 无 | 无 | ||
| 花 园 式 道 口 建 设 | 被省、市两级道口办评为“花园式道口” | 100 | 无 | ||
| 道口两侧30米内道床石碴未摆放 | 30 | 无 | |||
| 未按相关要求摆设道口安全标语 | 无 | 20 | 无 | ||
| 未按规定种植花草 | 无 | 30 | 无 | ||
| 监护房内脏、乱、差 | 无 | 30 | 无 | ||
| 门窗玻璃损坏每块 | 无 | 10 | 无 | ||
| 备品不清洁每件 | 无 | 10 | 无 | ||
| 配备的备品不齐全,损坏每件 | 无 | 30 | 无 | ||
| 道 口 设 备 | 道口轮缘槽不洁 | 无 | 20 | 无 | |
| 道口标、桩及报警信号损坏未及时报告 | 无 | 30 | 无 | ||
| 人为损坏道口房、报警、通讯等道口监护基础设施 | 无 | 50 | 并按实际损坏设备的价值予以赔偿 | ||
| 监护员主观故意严重损坏道口房、报警及通讯等监护基础设施 | 无 | 无 | 由道口办交公安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