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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为此,我局近期对系统内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局系统内聘用编外人员聘用尚嫌过多,且随意性大,管理也不够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合同未签或签定合同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各级政府对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要求,要从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前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

  (2007-11-26)

  为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系统内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用工需求、人员聘用归市局人事处统筹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一、编外用工适应从紧从严原则,原则上编内人员合理分工可以完成工作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二、编外岗位设置必须科学、合理、实用,急需岗位、辅助工等岗位设置需报局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设置的业务素质及身体条件要求。

  四、临时聘用人员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编制数内。确系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报市局人事处审批同意。

  五、用人单位必须要求聘用人员提供已办理“两保”(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件、续保缴费凭证,以规范合法聘用手续。

  六、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就岗位聘用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视年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如不续聘则办理解聘手续。

  七、各聘用单位须将被聘人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情况)相关资料(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市局人事处审核,存档备案。

  八、本规定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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