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交委安(2007)25号
发布日期:2007-11-24
执行日期:2007-11-24
生效日期:1900-1-1
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海事局,有关水路客运企业:
近期,长江干线接连发生三起涉及我市客运船舶的碰撞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情况是:
10月9日01:15时,巫山县三峡航运总公司“环宇2”客轮载客137人,下水航行至三峡库区羊箭子水域(宜上133.5KM),与上行船队“桂竹516”碰撞,造成“环宇2”轮船首右舷2舱破损进水,幸无人员伤亡。
11月3日01:22时,重庆河记船务有限公司“淮河”客轮载客163人,下水航行至长寿境内瓶口渡水域(宜上595.7KM),与上行船“国电508”轮碰撞,造成“淮河”轮旅客1人死亡、1人失踪、4人受伤,船体受损。
11月14日23:20时,重庆渝东公司“先富”客轮载客83人,上水航行至巫山境内三下水水域(宜上157.8KM),与下行船“渝胜158”轮碰撞,造成“先富”轮旅客死亡2人、重伤2人,船体受损。
三起碰撞事故再次给当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水路客运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事故均发生于夜间23时至凌晨2时之间,集中于通航条件较好的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段,且事故发生前气候良好。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航行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加强瞭望和联系,没有统一会让意图,没有有效利用助航仪器;二是严重违反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没有按章航行;三是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上麻痹大意;四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我市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企业管理责任
航运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要重点保障船长责任制等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认真开展一次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的安全自查活动,特别是制定三峡库区定线制的培训和针对性贯彻措施,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客运船舶配员管理,严把船员任职资格关,支持并督促船舶按规定保证隐患项目的整改。加强对船舶助(导)航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强对船舶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凡未按交通部“两防”活动要求,完成对所属船员不少于20个学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客运企业,将被取消2008年春运资格。
二、严格源头管理,规范经营市场
加强对客运企业光租和期租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要求,禁止客运船舶委托经营,严禁将客运船舶以承包和转租等形式交由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经营。将船舶以期租等形式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出租人承担,严禁以租代管。否则,一经查出,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停止公司和船舶经营。
三、各司其职,从严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职责;要严格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和管理,重点要做好内河避碰规则、三峡库区定线制等监督巡查检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要用有力措施维护航行秩序,对屡教不改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进出口签证和安全检查要严格审查,不放过一个隐患和缺陷,该滞留、该停航整改的决不许过关,以确保船舶适航;港航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及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企业安全资质跟踪管理力度。船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船检规范开展船舶及其设施检验,严把船舶技术质量关,要将GPS船载终端一并纳入船舶检验内容,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注。
四、开展市场整顿,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市交委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以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市内短途区间普通客运和旅游运输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以核查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强化旅客运输安全保障为主题的水路客运市场专项整顿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和工作要求由市港航局制定下发)。对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和企业,要坚决采取停航、停业整改措施。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上述三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用血的教训警醒广大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航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